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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達林
  據德國之聲中文網等境外媒體報道,近日,總部設在紐約的保護新聞工作者協會發佈了首份有關美國新聞自由狀況的報告,認為奧巴馬政府對於政府內幕泄露的司法起訴案件以及對記者調查資料的竊取規模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對媒體和信息提供者造成巨大心理威懾。這份由《華盛頓郵報》前主編倫納德·唐尼撰寫的分析報告,讓世界再次領略到美國所標榜的“新聞自由”的另一面。
  對於人類的公共價值而言,新聞自由有著異乎尋常的重要地位。自獨立戰爭以來,新聞自由就被美國視為最重要的憲法價值,構成了其所謂憲政的基石。《獨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馬斯·傑斐遜就宣稱:如果讓我來決定,到底應該有政府而沒有報紙,還是應該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將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雖然在1787年聯邦憲法制定中並未納入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法案”,但隨後新聞自由卻是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形式正式入憲,這反映了美國人對新聞自由價值的極度珍重。
  當初美國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護,主要著眼於防範立法機關的入侵,因而其憲法表述是:國會不准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即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錶面上看這是一種針對立法的“絕對”限制,但事實上卻忽略了國家的行政分支對新聞自由和公民言論自由的侵犯。為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運用自己對憲法的解釋權,不斷延拓媒體新聞自由的空間。其中最典型的判例就是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1964),最高法院在該案中確立了“實際惡意”原則,要求官員或公眾人物在指控媒體報道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遵循真實惡意原則,從而使法律的天平在新聞自由與公共權力之間更加傾向於前者。
  這些在實踐中不斷爭取到的新聞自由,被美國的政客拿來作為向全世界輸出的“普世價值”,而完全不顧各國的政治生態、社會結構與法治水平。就美國國內而言,新聞自由的確對其民主自由功不可沒,沒有它至少著名的“水門事件”就可能不會發生;但人們忽略的是,這種被美國政府所標榜的新聞自由價值,其實卻是美國政府自身“最不喜歡的東西”,因為這種自由本質上構成了對政府權力的直接限制和掣肘。因此,美國政府對待媒體的真實心態向來是葉公好龍,一旦出現適當的時機和藉口,政府就絕不放棄對新聞自由的利用和控制,甚至實施赤裸裸的踐踏。
  在歷史上,上世紀從50年代“麥卡錫主義”橫行時大批記者作家遭到迫害,到70年代對反戰人士和黑人人權運動的鉗制,類似踐踏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案例舉不勝舉,各屆政府都乾過這種“不光彩的勾當”。而其中,“9·11事件”無疑成為美國政府對待新聞自由的一個重要分水嶺。因為從那之後,美國政府在反恐的藉口之下,幾乎將干預壓迫新聞自由的行徑公開化、合法化了。不僅提交國會通過的限制公民通訊自由的立法(最典型的如2011年《美國愛國者法案》)未獲司法機關的有力阻卻,就連政府部門直接針對媒體的控制與干預都很少受到司法審查。據統計,到目前為止,奧巴馬政府一共根據1917年的《反間諜法》對6名政府公務員和2名合同聘用人員提起了訴訟,因為他們被認為向媒體泄露了國家機密,而所有往屆政府的類似訴訟案件加起來只有3樁。
  不僅如此,美國政府在“國家利益”、“軍事機密”的名目下,還大肆採取秘密行動直接監控媒體和記者。對此,美聯社總裁普魯伊特日前也表示,美國司法部去年暗中截取該社多名記者的通話記錄,嚴重踐踏新聞自由,也是美聯社成立167年來,憲法權益受到最公然的侵犯。但對此,總統奧巴馬從國家安全的角度為美國司法部進行辯護,“涉及國家安全的泄露會把人置於危險之中,會把我派到戰場上的美軍軍事人員的生命置於危險之中。”而一旦關涉到國家安全或軍事利益時,就連“一直傾向於擴大言論和出版自由”的聯邦法院也退避三舍,展露出十分謹慎乃至不作司法審查的態度。
  可見,即便在美國的開國先父們那裡,新聞自由構成民主制度的關鍵支柱之一;但在現代錯綜複雜的國際政治環境和國內安全形勢下,美國的繼任者們也在不斷調整他們的新聞自由觀,並極力採取“對內一套,對外一套”的兩面做法。在向外輸送新聞自由價值時強調絕對性,不容外國政府對新聞自由有些許控制;但對內管理時則尋求國家安全藉口下的“相對合理主義”,大肆公然侵犯和踐踏自己所標榜的新聞自由。
  說到底,美國新聞自由的這種兩面性,仍舊說明其很大程度上只是服務於國家權力的手段。這也提醒我們,新聞自由從來逃離不了政治的範圍,由此註定了新聞自由的價值從來都不是絕對的,它時刻受到政治的影響。只不過基於不同的國際國內形勢,它有時顯得像英雄一樣偉岸,有時則顯得猶如小媳婦般任人打扮。
  (作者系西安政治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原標題:對美國“新聞自由”別太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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