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7月3日訊(記者 劉曉群)今後,我市法官與律師正常交往有了“規矩”。記者今天獲悉,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官協會、市律師協會首次聯合出台《關於規範法官與律師職業交流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意見》,不僅對律師與法官之間的交往作出限制性規定,也在保障律師權益方面作出多項突破。
  法官律師約見至少一名法院人員陪同
  按照意見,法官與律師相互約見,要在法院的審判辦公場所進行,一般由一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員陪同,並且要將約見內容記錄在案。
  法官與律師交往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辦案迴避、信息保密等制度規定,堅決杜絕介紹案件、單獨會見、行賄受賄、吃請送禮等違法違紀現象。法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當事人推薦律師。律師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過程中,不得向當事人宣稱自己與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親朋、同學、師生等可能影響當事人判斷的關係,不得利用這種關係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響案件的審判。
  律師發表意見法官不得無故制止
  意見指出,法官要認真傾聽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尊重律師的權利,認真審查和適時回應律師提出的主張和意見,不同意律師提出的相關請求時,應及時回覆並說明理由。除重覆性發言或者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無關,或另一方提出合理異議等情形外,法官不得無故打斷或制止律師發表意見。
  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時,要準確反映律師的辯護意見和代理意見的主要觀點,並對律師的辯護或代理意見採納與否表明觀點。不予採納的,要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律師因開庭、閱卷、提交訴訟材料等需要進入法院的,憑本人律師執業證書,經案件承辦人員同意,並經登記後進入。法院可以為律師參與訴訟活動提供必要的閱卷、休息等便利條件。
  送達裁判文書律師有協助義務
  針對普遍存在的送達難問題,意見規定,在代理律師有代收權限、積極履行代理義務且送達便捷的情況下,可以採取由代理律師代為簽收的方式送達。送達給當事人的裁判文書副本,為代理律師留有相應份數的文書副本。法官在傳喚當事人及送達裁判文書過程中,需要律師協助的,律師要積極予以協助。此外,意見也賦予了律師參與糾紛化解的職能。律師可以通過主持或參與庭外和解、庭前調解等方式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法院可以設置律師咨詢台,為律師參與信訪接待、進行法律咨詢服務提供便利。法院可以邀請案件的代理律師參與涉訴信訪接待或判後答疑,加大對初信初訪矛盾的評估和化解力度,促進涉訴信訪事項依法妥善解決。  (原標題:法官律師單獨會見有了“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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